某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09年7月国税稽查分局派员对其2009年1月~2009年6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09年3月份有一笔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税款85万元,

admin2010-03-08  31

问题 某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09年7月国税稽查分局派员对其2009年1月~2009年6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09年3月份有一笔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税款85万元,收取货款的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35万元,会计入员理解,租金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因此,另开具了服务业发票。
税务检查人员认为包装物租金应缴纳增值税,经稽查相应程序,税务稽查分局于2009年7月28日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派员同时送达该企业,要求其补缴增值税50854.70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要求:
(1)判断国税稽查分局及相关人员作出的各项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该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减少经济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①税务检查人员认为包装物租金应缴纳增值税是正确的。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增值税法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本题目中,企业销售货物并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应当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所以,应当补缴增值税=350000÷(1+17%)×17%=50854.70(元)。 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增值税50854.70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0.5‰滞纳金,是正确的。 ②并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题目中属于会计入员对税法知识理解有误,造成纳税的失误。根据《征管法》第52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征管法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并没有罚款的规定,所以,税务机关不能对其处以罚款。 (2)因为滞纳金是按日加收的,所以,尽快补缴税款可以少缴滞纳金,减少经济损失。 该企业应当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以减少经济损失。《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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