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

admin2019-06-15  43

问题 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题中,由于A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未作特别规定,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投赞成票的乙、丙、丁的表决权为70%>2/3,故决议通过。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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