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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2003—卷三—73,多)
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2003—卷三—73,多)
admin
2017-03-14
24
问题
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2003—卷三—73,多)
选项
A、合同当事人约定二审管辖法院
B、合同当事人口头约定管辖法院
C、合同当事人共同选定了甲、乙两个与案件有联系的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D、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管辖协议的有效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进而言之.管辖协议有效的条件为:(1)只能约定一审,不能约定二审与再审法院;(2)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不能口头约定;(3)只能约定一个法院,不能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否则就难以产生明确管辖的法律效果;(4)不能违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规定。据此,A、B、C三项都不符合管辖协议有效的条件。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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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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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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