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卷二第77题)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关于宣告失踪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7  15

问题 (2013年卷二第77题)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关于宣告失踪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B、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C、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D、宣告失踪后,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应暂停支付

答案A,C

解析 A.《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
    B.根据《民法总则》第46条的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在宣告死亡的条件中,并不以已经宣告失踪为必要条件。故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C.《民法总则》第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故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D.《民法总则》第43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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