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项制度在债法理论中属于( )。

admin2016-02-18  44

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项制度在债法理论中属于(     )。

选项 A、债的担保
B、债的移转
C、债的保全
D、债的履行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债的保全。债的保全包括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题干表述的是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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