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丁(另案处理)多次去甲开的个体餐馆吃饭,彼此之间相处较好。2007年11月某日,丁在甲家对甲说:“今天晚上我去城南一家商场拿点东西,到时先放你家,也给你一半。”甲表示同意,说:“我家晚上大门虚关一扇,到时候你直接进来就行了。”次日凌晨3时许,丁与另一

admin2015-07-08  25

问题 盗窃犯丁(另案处理)多次去甲开的个体餐馆吃饭,彼此之间相处较好。2007年11月某日,丁在甲家对甲说:“今天晚上我去城南一家商场拿点东西,到时先放你家,也给你一半。”甲表示同意,说:“我家晚上大门虚关一扇,到时候你直接进来就行了。”次日凌晨3时许,丁与另一盗窃团伙把盗窃来的价值3万元的赃物带到甲家,此时甲的妻子乙正好也在,于是甲把情况告诉了妻子乙。在甲、乙二人的指引下,丁与另一盗窃同伙隐匿好赃物。两天后,盗窃犯丁被抓获,甲、乙闻讯后心中害怕,于是急忙找来朋友丙,请丙帮忙把赃物转移并低价卖掉,得利2万余元。后因知情人举报,为争取主动,甲、乙赶在公安机关传讯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甲只供述了自己窝藏、销售赃物的事实,对丁的犯罪事实不予交代。而乙则除了供述自己的所有罪行外,还举报了丙和丁的犯罪事实。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甲构成何罪?甲是否有自首情节?为什么?

选项

答案①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甲在盗窃犯丁盗窃财物前,同意提供场所隐匿赃物,主观上是明知,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客观上,丁盗窃后,甲积极配合,晚上留门,共同隐匿赃物。在丁被抓获后,甲又偷偷将赃物转移、销售,其行为表面上看仅是窝赃、销赃,而实质上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盗窃行为,因而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盗窃犯丁的同案共犯。 ②甲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共同犯罪人成立自首,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必须如实供述其所知道的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否则不构成自首。甲虽然供述了自己窝藏、销售赃物的事实,但并没有交代同案犯丁的犯罪事实,因此不构成自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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