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10-06-20  28

问题 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C、债权人只能要求汪、钱清偿全部债务
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汪、钱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A,C,D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合伙企业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可见,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有限合伙企业破产,A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结合第92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只能要求普通合伙人汪、钱清偿全部债务,而不能要求有限合伙人潘、刘清偿全部债务,所以,B项错误,C项正确。第92条第2款规定: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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