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刑法志三》:“内官同法司录囚,始于正统六年,命何文渊、王文审行在疑狱,敕同内官兴安。周忱、郭瑾往南京,敕亦如之。时虽未定五年大审之制,而南北内官得与三法司刑狱矣……成化八年,命司礼太监王高、少监宋文毅两京会审,而各省恤刑之差,亦以是岁而定。十七年辛

admin2019-01-15  28

问题 《明史.刑法志三》:“内官同法司录囚,始于正统六年,命何文渊、王文审行在疑狱,敕同内官兴安。周忱、郭瑾往南京,敕亦如之。时虽未定五年大审之制,而南北内官得与三法司刑狱矣……成化八年,命司礼太监王高、少监宋文毅两京会审,而各省恤刑之差,亦以是岁而定。十七年辛卯,命太监怀恩同法司录囚。其后审录必以丙辛之岁。……凡大审录,赍敕张黄盖于大理寺,为三尺坛,中坐,三法司左右坐,御史、郎中以下捧牍立,唯诺趋走惟谨。三法司视成案,有所出入轻重,俱视中官意,不敢忤也。”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该段文字说明了什么问题?

选项

答案大审是慎刑思想的反映,有利于皇帝控制和监督司法活动,纠正冤假错案。但宦官插手司法审判,这是封建君主专制极端发展、统治者滥用权力的结果。厂卫干预司法活动完全破坏了封建社会正常的法制状态,加速了明朝的灭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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