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2009年卷二19题,

admin2017-11-24  17

问题 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2009年卷二19题,单选)

选项 A、赌博罪
B、抢劫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抢劫罪。客观上:案例中甲、乙等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削弱他人判断力的方式,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如果被害人处分财物的判断力仍然存在,则下药的行为并不能破坏占有,不能成立抢劫罪,只成立诈骗罪。但是案例中甲等人下药的行为已经使得被害人丧失了占有财物的能力,则甲、乙等四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情况,属于抢劫罪的客观方面。   
主观上:甲、乙等人的行为计划是利用被害人判断力减弱的状态,以达到欺骗对方,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而“自愿”地交付财物,是诈骗罪的直接故意。但是甲、乙等人对于迷药对被害人所起的作用可能导致对方丧失处分财物能力(即本来想让他迷糊,结果让他睡着的事实)作为一般人是有认识的。按照行为人的计划,行为人认识到可能出现某种危害结果而没有采取避免措施就实行了计划,危害结果也出现了,那么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出现在主观上就是间接故意(“行为计划理论”)。案例中甲、乙等人能够预见到迷药可能迷倒对方,结果也迷倒了对方,则甲、乙等人对于用此种手法强行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持有就是间接故意,符合抢劫罪的主观方面的要求(间接故意的抢劫罪)。   
因此甲、乙等人主客观一致地成立抢劫罪(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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