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亿元,为此,丙公司以其A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登记时,A地块上已经建成写字楼一幢;同时,丁公司向乙银行出具保函为甲公司提供保证,保函中未明确保证方式,乙银行接受保函且未提出任何异议。2016年6月,丙公司在A地

admin2019-01-19  28

问题 2015年6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亿元,为此,丙公司以其A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登记时,A地块上已经建成写字楼一幢;同时,丁公司向乙银行出具保函为甲公司提供保证,保函中未明确保证方式,乙银行接受保函且未提出任何异议。2016年6月,丙公司在A地块建成写字楼配楼一幢。2017年6月,甲公司借款到期未能清偿,乙银行遂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以该项债权存在物权担保,乙银行应先就抵押物实现债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简要说明理由。
    (2)如果乙银行先就抵押物实现债权,A地块上新建成的写字楼配楼是否属于抵押物的范围?并简要说明理由。
    (3)如果丁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能否同时向甲公司和丙公司追偿?并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A地块上新建成的写字楼配楼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偿,但不能向丙公司追偿。根据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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