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判决没有违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 )

admin2009-03-10  3

问题 下列哪些判决没有违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    )

选项 A、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加重被告人刑罚
B、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加重未上诉的被告人刑罚
C、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不当的,人民法院改变罪名加重被告人刑罚
D、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人民法院加重被告人刑罚

答案A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刑诉解释》第2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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