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993年5月21日出生。2013年1月2日,甲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2013年1月20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甲以指定辩护人王律师的父亲与自己的父亲曾一起做生意,后来交恶为由,拒绝王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并由自己的父亲另行委托

admin2013-01-07  28

问题 甲,1993年5月21日出生。2013年1月2日,甲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2013年1月20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甲以指定辩护人王律师的父亲与自己的父亲曾一起做生意,后来交恶为由,拒绝王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并由自己的父亲另行委托朱律师为其辩护。法庭在重新开庭后,甲又以朱律师曾经与法官是同学为由,拒绝朱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让自己的父亲为自己辩护。法院应如何处理?(     )

选项 A、应当准许,并宣布延期审理
B、可以准许,并宣布延期审理
C、可以准许其拒绝朱律师为其辩护,但被告人甲只能自己辩护
D、不予准许其拒绝朱律师为其辩护

答案C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该解释第42条规定:“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盲、聋、哑人;(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根据已知信息无法推知本案的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故本题应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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