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

admin2023-02-02  37

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请结合这一法律条文,回答下列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哪些内容?为什么要对非法言词证据与非法实物证据区别对待?

选项

答案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刑诉法修改在此基础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立法层面的确认,既有实体构成性规则,又有程序保障性规则,从而构建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模式,为保障被追诉人权利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瑕疵证据的不同种类。 第二,确立了绝对排除、自由裁量的排除、可补正的排除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第三,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第四,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为什么要针对不同的非法证据分别确立“强制性的排除”和“自由裁量的排除”呢?这主要是考虑到有一部分非法取证行为违法情节较为严重,要么侵犯了极为重要的利益,要么违反了法律明文确立的禁止性规定,要么通常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对于这种严重的违法侦查行为,唯有确立最严的程序性制裁,也就是无条件地宣告无效的方式,才能体现程序性违法与程序性制裁相适应的原则,从而达到有效地抑制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效果。例如,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方式获得的被告人供述,就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禁止刑讯逼供的规定,并且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身体健康、人格尊严,违背了国际公约中有关禁止酷刑的规定,并且严重损害了刑事司法的人道性、公正性。因此,对这类非法证据就应采取“强制性的排除”,使违反法律程序的侦查人员受到最严厉的程序制裁。当然,对于那些违法情节不严重、侵害的利益不大、造成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的违法侦查行为,假如一律采用无条件排除的做法,未免过于严厉,容易破坏程序性违法与程序性制裁相均衡的原则,并且也可能导致一些有价值的证据仅仅因为取证手段的轻微违法而被否定了证据能力,使得案件的事实真相难以发现,甚至带来放纵犯罪的消极后果。这也是事物的两面性所致,应当正确对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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