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德国法院审理并作出了生效判决。该案判决欲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4-10-16  24

问题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德国法院审理并作出了生效判决。该案判决欲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德国乙公司可以直接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B、德国法院可以根据条约或者互惠关系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承认与执行
C、该案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得违背中国的主权、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
D、该案判决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仲裁制度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选项A与B均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因此,选项C与D均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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