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卷二第19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7  49

问题 (2013年卷二第19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这两项债务不可能抵销
B、这两项债务可自然抵销
C、经双方协商一致,这两项债务可以抵销
D、经任何一方主张,这两项债务即可抵销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本题中,尽管甲公司与乙公司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也是可以抵销的。故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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