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admin2014-08-14  34

问题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选项

答案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是: (1)法律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体现的是所有权的扩张或限制。 (2)发生依据不同。地役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 (3)调整范围不同。地役权调整的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关系,不以不动产相邻为必要;相邻关系调整的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关系。 (4)调节限度不同。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利用的最低限度的调节;与相邻关系相比,地役权制度赋予了当事人在相邻关系之外的自治空间。 (5)有无对价不同。相邻关系通常是无偿的;地役权的设立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 (6)存续期间不同。相邻关系具有永久性和一时性相结合的特性;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并可设定永久地役权。

解析 本题考查了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在理解地役权时,考生应特别重视对《物权法》第158条的理解,即“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要注意:(1)地役权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即债权行为直接产生物权效力;(2)正确理解“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假设甲乙签订地役权合同,甲是地役权权利人,即需役地权利人,乙是地役权义务人,即供役地权利人。如果甲转让需役地于丙,则丙之地役权未经登记是可以对抗乙的,即可以向乙主张地役权;如果乙转让供役地于善意第三人丁,则甲之地役权非经登记不可以对抗丁。总的来说就是,需役地转让,地役权不受影响;供役地转让,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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