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2日,A不慎将一张票据金额为10万元的票据丢失,当日A即去付款人某银行处挂失止付,又于1999年5月5日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5月7日法院通知A予以理,并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和公告,公告期于1 999年7月10日届满。在此期间,B于1 999年

admin2014-12-12  21

问题 1999年5月2日,A不慎将一张票据金额为10万元的票据丢失,当日A即去付款人某银行处挂失止付,又于1999年5月5日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5月7日法院通知A予以理,并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和公告,公告期于1 999年7月10日届满。在此期间,B于1 999年5月3日拾到该汇票,伪造A的签章后于1999年5月4日背书转让给C,C不知情且支付对价,又于l999年5月8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D认为签章真实,背书连续,即支付对价,取得该汇票,并要求银行付款。问:(1)银行是否应付款?为什么?
    (2)D向C行使追索权遭拒绝后,就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申请权利,法院若接到C的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3)A接通知后立即提起确认票权之诉,那么谁应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选项

答案(1)银行不予支付,因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2)法院收到C的申请后,应当:①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察看该票据。②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付款人和申请人。 (3)A的票据权利已消灭,因为C是善意取得人,且其取得票据是在1999年5月4日,此时,尚未进入公示催告程序,而挂失止付不能使票据失效和发生禁止转让的效力,故C善意取得是有效的。此时A即丧失票据权利。C背书转让给D,虽然此时已进入公示催告程序,但A丧失票据权利在先,C的转让以及D的持有均为有效,D应当享有票据权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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