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admin2011-01-30  33

问题 论述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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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并不是代理,而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无权代理主要包括没有代理权而为的行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和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等三种形式。 无权代理有如下法律后果: (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效力。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本人事后不承认无权代理行为而予以否认的权利,为拒绝权。本人行使拒绝权后,行为人的行为就始终没有法律依据,因而自该行为实施之日起就不能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对被代理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但是,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在被代理追认前,相对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此项权利为催告权。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善意相对人还可以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此项权利为撤销权。善意相对人享有的这项权利,也属于形成权,它是相对人与被代理人权利对等的表现。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一旦撤销该行为即不生效力。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无权代理行为不为被代理人追认,相对人也不行使撤销权,则无权代理人要对相对人承担责任。这里所谓的责任,指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履行该民事行为中对相对人的义务,或者不能履行时对善意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从而给本人造成损害的,由该恶意相对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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