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单选23)某选区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选代表名额为2名。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得票从多到少排序为甲、乙、丙,其中仅有甲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对此情况,下列处理意见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是( )。

admin2019-02-19  24

问题 (2007年单选23)某选区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选代表名额为2名。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得票从多到少排序为甲、乙、丙,其中仅有甲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对此情况,下列处理意见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是(    )。

选项 A、宣布甲、乙当选
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D、宣布无人当选,同时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答案C

解析 《选举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据此,本题表述中,只有甲获得半数选票,因此仅有甲可能当选。《选举法》第44条第4款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第30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据此,如果甲当选,则应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需要注意的是,本题出的不周延,由于本题涉及直接选举,但题干中并没有说明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因此,不能确定甲是否当选。从严格意义上讲,本题无答案。假如本题题干交代了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则甲应直接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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