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丙提供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并约定货到后丙向甲支付100万元,后甲向乙签发一张票据金额为100万元的远期汇票,委托丙付款,丙在该汇票上进行了承兑,表示愿意付款,后甲违约未向丙履行供货义务,此时丙不得以甲未供货为抗辩理由拒绝付款,此属于 (

admin2014-12-12  37

问题 甲向丙提供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并约定货到后丙向甲支付100万元,后甲向乙签发一张票据金额为100万元的远期汇票,委托丙付款,丙在该汇票上进行了承兑,表示愿意付款,后甲违约未向丙履行供货义务,此时丙不得以甲未供货为抗辩理由拒绝付款,此属于    (    )

选项 A、相对抗辩
B、绝对抗辩
C、票据抗辩的限制
D、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

答案C

解析 此题结果是丙不得抗辩,所以,也就谈不上什么相对抗辩或绝对抗辩了,排除A、B选项。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分两种:(1)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不享有抗辩切断利益;(2)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的,不享有抗辩切断利益;本题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形,排除D选项,只剩C选项。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题中丙不得以甲未供货为由抗辩乙,正是属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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