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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admin
2016-09-06
31
问题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请回答:
(1)本条中“多次盗窃”、“扒窃”、“入户盗窃”应如何界定?
(2)如何理解本条中“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携带凶器盗窃的是否一律构成盗窃罪?携带凶器盗窃与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之后果有何不同?
(4)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得乙的一个包,打开包发现里面装有现金人民币3 000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另外包里还装有枪支、弹药等物品,请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5)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该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1)“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述第3项至第8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5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注: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述规定标准的50%确定:①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②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④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⑧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盗窃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盗窃的行为。携带凶器盗窃的,其是否构成盗窃罪要看具体情形:如果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盗窃,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不能认定携带凶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携带凶器”是指行为人携带凶器进行盗窃而未使用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在携带凶器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转化为抢劫罪。同时注意与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之不同后果的对比,携带凶器抢夺的,不管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或以凶器相威胁,均以抢劫罪论处。 (4)甲以秘密手段窃取乙的一个包,款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由于甲并无盗窃枪支、弹药的主观故意,而是意外地发现包里有这些特殊物品,仍应以盗窃罪论处,不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 (5)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加以认定。如果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价值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构成犯罪的,或者盗窃上述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并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上述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数额较大,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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