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为兄弟关系,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父母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故该房屋为三人共同继承,虽房屋登记在乙名义下,但实际上为三人共有。2006年4月,甲外出经商,房屋由乙照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

admin2014-11-19  23

问题 甲、乙、丙为兄弟关系,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父母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故该房屋为三人共同继承,虽房屋登记在乙名义下,但实际上为三人共有。2006年4月,甲外出经商,房屋由乙照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于5月15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5日甲办完事回家,知晓此事,但并未表示反对。5月10日,丙知晓此事后也不置可否。
    问:
如何认定乙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

选项

答案乙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效力待定合同。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人处分不动产或实施重大修缮行为的,如果系按份共有,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系共同共有的,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其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乙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并未取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该买卖行为系无权处分,故该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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