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下列几个条文: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经

admin2023-02-02  28

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下列几个条文: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四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问题:请你运用刑事证据理论,谈谈你对上述规定的理解。

选项

答案第1条是界定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第2条是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采用强制性的规定,即只要是通过刑讯、威胁、引诱欺骗方式得来的言词证据,必须要予以排除,没有裁量的余地。即使它是真实、可靠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第14条是对于物证和书证可能通过自由裁量的方式予以排除。即物证、书证的取得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被排除。当然,也规定了可补正的救济,即一些技术性的违法,可以责令侦查人员去补正。对上述规定的理解: (1)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实行一概排除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行一概排除,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①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往往会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对公民造成的危害很大。 ②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虚假的可能性很高。基于以上理由,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要一概排除。 (2)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应当采取尽量不排除原则除非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或无法补证或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才予以排除,其他情况下,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应当尽量不排除。理由: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相对于言词证据而言,虚假性更弱。 (3)以上几条规定,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只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手段方式取得的是非法言词证据,而对其他方式,如利诱,没有作出规定,表述得不够严谨、全面。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HBi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