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后进行公开招标。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了招标工作程序,招标工作中又出现了以下问题: (1) 招标工作主要程序为:①成立招标工作小组;②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③编制招标文件;④编制标底;⑤发放招标文件;⑥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

admin2012-02-19  27

问题 某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后进行公开招标。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了招标工作程序,招标工作中又出现了以下问题:
   (1) 招标工作主要程序为:①成立招标工作小组;②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③编制招标文件;④编制标底;⑤发放招标文件;⑥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⑦接受投标文件;⑧投标单位资格审查;⑨开标;⑩确定中标单位;⑾评标;⑿签订承包合同;⒀发出中标通知书。
   (2) 招标文件规定本地区单位参加投标不需要垫资,外地区单位参加投标的需垫资30万元。市建管办指定天马公司为其代理招标事务,并负责主持投标预备会议和开标会议。5家单位参加投标,其中红星公司、兰天公司为长期合作伙伴,作为不同的法人单位参加多次投标都采取你高我低的合作方法争取中标取得较明显效果。黄河公司在投标截止日期时间之前报送的新报价方案(1月10日10:00)在原方案报价的同时提出报价降低的新技术施工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后递送招标书,招标方以“一标一投”为理由拒绝该公司的报送新方案。
   (3) 白水公司在1月9日从邮局寄回招标文件,招标人于1月11日10:00收到,招标方认为此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4) 由于时间关系,甲方直接邀请了7位技术经济专家参加评标。由于只有4家单位投标,故在评标前未进行资格预审。评标时发现有两家报价较低且相同,评委会对其中资质较好的一个单位提出建议降低标价,结果该公司中标。
   [问题]
按照目前国内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上述事件中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

选项

答案招标文件对于本地区与外地区投标单位制定不同规定,不符合招投标的公正原则。市建管办不能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能主持投标预备会议和开标会,应由招标单位负责主持会议。红星公司与兰天公司的行为属于串标,是违法行为。 招标人拒绝黄河公司的新方案的理由是错误的,在1月10日10:00前投标人提出的新定文件属于正式文件,是有效文件,但黄河公司递送的补充文件只是项目经理签字仍不符合规定故仍应属于无效文件。招标人认定白水公司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是正确的,投标截止时间为文件送达时间而不是邮寄时间。 直接确定评标委员的做法是错误的,应由建管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资格预审可以与评标同时进行。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评委向投标人提出建议或进行谈判,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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