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江北县甲公司在江南县的订货会上向江中县乙公司订购10套设备。甲公司于5月3日签字盖章后将合同书邮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5月5日签收并于当日签字盖章后邮寄给甲公司,甲公司于5月8日签收合同书,双方约定:设备总价款200万元;交货时间为10月

admin2017-03-20  21

问题 2011年5月1日,江北县甲公司在江南县的订货会上向江中县乙公司订购10套设备。甲公司于5月3日签字盖章后将合同书邮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5月5日签收并于当日签字盖章后邮寄给甲公司,甲公司于5月8日签收合同书,双方约定:设备总价款200万元;交货时间为10月30日前;付款时间为10月20日前。任何一方若迟延履行,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同年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9月份,该种设备价格大幅度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将未交付的7套设备价格按每套30万元计,甲公司未同意。至11月20日,甲公司仍未收到这7套设备,并因此遭受50万元损失。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
下列关于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因为增加违约金要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B、能获得法院支持,因为法院可不经申请依职权增加违约金
C、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因为双方对违约金已有明确约定
D、能获得法院支持,因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甲方的损失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10万元,显著低于甲公司50万元的损失,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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