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宇宙公司与银河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银河公司为宇宙公司建房一栋。银河公司与太阳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太阳公司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银河公司收取太阳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太阳公司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

admin2016-01-15  83

问题 2003年3月,宇宙公司与银河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银河公司为宇宙公司建房一栋。银河公司与太阳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太阳公司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银河公司收取太阳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太阳公司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7年2月,银河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宇宙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宇宙公司辩称银河公司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银河公司的诉讼请求。请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

选项 A、银河公司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B、银河公司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C、太阳公司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D、太阳公司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答案A,D

解析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有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赋予了承包人法定优先权。本题中银河公司作为承包人享有这种优先权,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太阳公司并不是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不享有此种优先权。故A、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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