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下列关于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后果说法正确的有( )。  Ⅰ.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Ⅱ.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Ⅲ.对指使该行为的控股股东处以警告

admin2023-02-08  25

问题 根据《证券法》,下列关于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后果说法正确的有(          )。
 Ⅰ.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Ⅱ.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Ⅲ.对指使该行为的控股股东处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Ⅳ.对负责证券承销的证券公司处以警告,责令整改

选项 A、Ⅱ、Ⅲ、Ⅳ
B、Ⅰ、Ⅲ、Ⅳ
C、Ⅰ、Ⅱ、Ⅲ
D、Ⅰ、Ⅱ、Ⅳ

答案C

解析 根据《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第19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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