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计生委认定孙某违法生育第二胎,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孙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维持该决定,并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卷二真题试卷第86)

admin2013-11-07  36

问题 县计生委认定孙某违法生育第二胎,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孙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维持该决定,并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卷二真题试卷第86)

选项 A、此案的被告应为县计生委与县政府
B、此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C、此案的复议决定违法
D、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

答案B,C,D

解析 本题前三个选项有内在关联,对它们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是对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的性质作出正确认定。本题中,县计生委以孙某违法生育第二胎为由,对孙某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的决定。县政府经复议维持原决定,并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属于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还是改变,成为分析问题的关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分析县政府的复议决定,表面上维持了县计生委的决定,但事实上既改变了县计生委原决定的事实:认定遗漏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而且直接变更了处理结果:提高了社会抚养费用,从40,000元增加到43,000元。因此,本题中,复议机关县政府的决定属于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在确定县政府复议决定性质的前提下,前三个选项的正误判定就要清晰。《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通过上述分析已知,复议机关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属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因此行政诉讼的被告为县政府。县计生委不能成为被告,当然更不存在县计生委与县政府成为共同被告的可能。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因行政诉讼的被告为县政府,在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时就是重要的考虑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本题中,被告为县政府,且不属于以县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的说法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本题中,孙某的复议是撤销县计生委对其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的决定,然而县政府却将数额增加到43,000元,作出了对申请人孙某更为不利的复议决定,违反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l条规定,构成违法。故选项C的说法正确。《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行诉法解释》第26条第2款也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的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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