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卷三2011年真题试卷第25题)

admin2013-11-05  35

问题 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卷三2011年真题试卷第25题)

选项 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答案B

解析 《公司法》第176条第2款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本款规定了公司分立时的通知和公告义务,白阳公司分立时,有义务通知债权人甲,所以A选项的说法正确。《公司法》第174条规定了公司合并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法》并未赋予公司分立时债权人享有同等权利,究其理由,应是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立并不会削弱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很多情况下反而会增强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便利公司分立,现行《公司法》取消了债权人的此项权利。所以B选项的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自阳公司分立前可以与债权人甲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书面协议,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未另订协议的,分立后的阳春公司和白雪公司对白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项的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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