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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是某商场的售货员,丈夫是个体户。一天中午,丈夫给正在商场上班的邓某打去电话:“我今天晚上为了一笔生意,要请几个客人到饭店去吃饭,饭后还得请他们游泳。你得帮我买四条游泳裤送到饭店来。”下班时,邓某趁别的售货员不注意,悄悄从柜台里拿出几条游泳裤装进自己的手
邓某是某商场的售货员,丈夫是个体户。一天中午,丈夫给正在商场上班的邓某打去电话:“我今天晚上为了一笔生意,要请几个客人到饭店去吃饭,饭后还得请他们游泳。你得帮我买四条游泳裤送到饭店来。”下班时,邓某趁别的售货员不注意,悄悄从柜台里拿出几条游泳裤装进自己的手
admin
2022-08-11
33
问题
邓某是某商场的售货员,丈夫是个体户。一天中午,丈夫给正在商场上班的邓某打去电话:“我今天晚上为了一笔生意,要请几个客人到饭店去吃饭,饭后还得请他们游泳。你得帮我买四条游泳裤送到饭店来。”下班时,邓某趁别的售货员不注意,悄悄从柜台里拿出几条游泳裤装进自己的手提包,带出了商场。酒席宴间,客户因贪杯醉倒,原定的游泳计划只好取消了。第二天上班时,邓某把手提包里几件原封未动的游泳裤又带回了商场,准备乘人不注意时放回原处。但是就在她把游泳裤从手提包里拿出,往柜台里放时,被本柜台的组长发现了。商场领导得知此事后,非常重视,认为邓某的行为,属于商场规章制度里规定的“私自将商品拿出商场”的行为。按规定此行为属严重违纪,应当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邓某在承认了错误以后,却坚持认为商场不能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她现在怀有身孕,属于特殊保护时期。
请结合本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商场可否与怀孕的邓某解除劳动合同?
选项
答案
商场有权依法与怀孕的邓某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该劳动者有过错,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邓某虽处在孕期,但其严重违反了商场的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场有权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法律对劳动者特殊保护是有限度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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