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卷一第87题)下列哪些情形中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admin2018-06-28  30

问题 (2012年卷一第87题)下列哪些情形中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选项 A、在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提出优先权声明
B、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C、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D、提出了撤回优先权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了手续合格通知书

答案B,C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1-1-6.2.5”优先权要求的恢复”中规定:“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1)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2)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3)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规定,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规定。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例如,由于提出专利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而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故选项A、D错误,不符合题意;选项B、C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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