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京为山东省超凡职业学校的行政工作人员。2008年,王京停薪留职,在学校附近买下一处饭店准备经营。为了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王京与超凡职业学校的领导达成协议,由超凡职业学校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和办理一切手续,王京给超凡职业学校一笔“

admin2017-11-01  25

问题 王京为山东省超凡职业学校的行政工作人员。2008年,王京停薪留职,在学校附近买下一处饭店准备经营。为了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王京与超凡职业学校的领导达成协议,由超凡职业学校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和办理一切手续,王京给超凡职业学校一笔“登记费”。王京和超凡职业学校均依约办事,很快便领到了营业执照,饭店登记注册为“山东省超凡职业学校餐饮服务中心”。为了对外营业,王京以饭店的名义与个体户张保签订了装潢饭店的协议,总价款10万元。饭店装潢好后,王京并未按协议付款,张保几次催要,王京均找借口推托。张保之妻赵霞因与王京之妻李兰有宿怨,极力劝张保去人民法院起诉。张保说王京与他多年同学,关系一直不错,王京肯定是一时经济紧张,再等一段时间再说。半年以后,王京仍未还款。
问题:
如果张保最终明白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决定起诉。但因受其妻的怂恿,起诉时以王京之妻李兰为被告。人民法院对此是否应当受理?

选项

答案李兰虽并非正当被告,但该案起诉条件合法,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起诉人提出的被告只要明确、具体即可。本案中,李兰虽不是正当被告,但人民法院不应妨碍原告行使起诉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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