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自有城市房屋2间,2006年3月1日与乙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了乙。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admin2014-04-28  25

问题 某甲自有城市房屋2间,2006年3月1日与乙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了乙。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数日,甲遇丁,丁愿以20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与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登记抵押。现就本案例回答第91-93题:  
就房屋买卖关系而言,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选项 A、因甲已将房屋租与乙,甲若将房出售,应事先征得乙的同意
B、因甲丁之间已办理房产登记,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即使签订在先,丙也无权主张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C、因甲丙之间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生效
D、甲虽与丙签订了合同,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有权再将房屋出售给丁

答案B,D

解析 关于A选项,依照《民通意见》第118条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虽然房屋承租人对于房屋有优先受让权,但出租人出卖房屋时事前3个月通知其即可,以留足足够时间供承租人决定是否行使优先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租人出卖房屋须事前取得承租人同意。关于B、C、D项,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订,该合同依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生效;尤其注意,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欠缺并不影响其合同本身的生效,参见《物权法》第15条。但是,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决定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到丙的手中,房屋所有权仍然在甲的名下。所以,甲虽与丙签订了合同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丁就在法律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丙不能以其对房屋的债权效力来对抗丁的所有权。所以B、D项正确,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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