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外还设置了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目的在于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既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也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请结合《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admin2014-12-18  50

问题 《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外还设置了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目的在于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既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也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请结合《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2.简易程序的审限是多长?
3.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否能够采用合议庭进行?公诉人是否应当出庭支持公诉?
4.在哪些情况下简易程序可以转变为普通程序,审限如何计算?

选项

答案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4.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8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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