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教唆丙杀丁,乙给丙提供一把快刀。丙持刀前去杀丁且将丁杀死。对此,正确的说法是:

admin2014-02-27  23

问题 甲教唆丙杀丁,乙给丙提供一把快刀。丙持刀前去杀丁且将丁杀死。对此,正确的说法是:

选项 A、丙是实行犯
B、甲是教唆犯
C、乙是帮助犯
D、丙的行为决定着(甲、乙、丙二人)共同犯罪的进展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基础知识。丙将犯罪实行到既遂意味着整个共同犯罪既遂。在丙将共同犯罪实行到既遂的情况下,甲乙只能依从于共同犯罪形态,而没有各自独立的形态。就本案的情形而言,对甲、丙可认定为主犯,对乙可认定为从犯。但认为所有的实行犯或教唆犯一律是主犯、所有的帮助犯一律是从犯的说法不准确。
假如丙实行犯罪未遂,则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是犯罪未遂,尽管甲、乙的教唆帮助行为本身已经完成,也不能认为甲、乙能单独成立既遂。
假如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放弃犯罪符合中止的条件,属于全体共犯人中止,甲、乙、丙均成立犯罪中止。
假如丙单独放弃犯罪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丙单独成立犯罪中止,属于部分共犯人中止,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甲、乙。这种情况下,甲、乙不可能是既遂犯。如果丙已着手实行犯罪使整个共同犯罪进入实行阶段,甲、乙成立未遂犯。如果丙仅作犯罪预备并未着手实行犯罪,整个共同犯罪停止在预备阶段,甲、乙成立预备犯。然而理论界对上述的结论略有分歧。
假如甲欲单独成立中止,并告之丙不要干了(不杀丁),但丙依然将丁杀害,甲未能有效撤回自己(对丙)的教唆,故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假如乙欲单独成立中止,并告之丙不要用其提供的刀子杀丁,但丙依然将丁杀害,乙未能有效撤回自己(对丙)的帮助,故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假如乙最初不仅提供刀子而且和丙约定晚上一起去杀丁,届时乙“爽约”未去,丙晚上独自将丁杀害,乙不能单独成立中止。乙其实是退出与丙实行 (杀丁),但未撤回帮助(提供的刀子),故作为帮助犯不能单独成立中止。假如乙对丙同时还有教唆、共谋的行为,那乙兼有教唆、共谋、帮助行为,那么其仅仅退出实行更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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