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姓名权的主要表现方式。

admin2012-05-15  29

问题 侵害姓名权的主要表现方式。

选项

答案姓名是自然人之间相互区别的文字符号,其本身包含姓氏和名字两部分。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 姓名权的内容包括命名权、变更权和使用权。 (1)命名权。指自然人决定其姓名的权利。包括姓氏决定权和名字决定权。公民可以姓父姓,可以姓母姓,也可以决定姓其他的姓;公民可以给自己取正式名字,也可以取别名、笔名、艺名或其他名字。一般而言,自然人出生后,先由其父母等为其取一个正式姓名,以办理户籍登记,待自己具备行为能力后,他可以继续使用该姓名,或决定取新的姓名,即变更姓名。 (2)变更权。指自然人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其实,变更权属于命名权的自然延伸。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其内容当然也就包括变更自己的姓名,只是由于权利人在未变更之前,已经以原有的姓名参与了各种法律关系,其姓名的改变可能会影响他人或社会利益。所以,变更姓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变更正式姓名还须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使用权是姓名权的基本内容,包括权利人自己使用或不使用自己的姓名(如在自己的作品上不署名),也包括要求他人正确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作为权利,姓名权当然可以由权利人自由行使,但是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权利人在行使姓名权时,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在正式法律文件上,公民都必须使用其正式姓名,因为如果允许使用其他姓名,就会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使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 其二,公民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故意造成姓名混乱。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现实生活中,重名重姓在所难免,只要不是故意为制造混乱或损害他人利益而取的姓名,都不属违法。 其三,不得滥用姓名,如基于不正当目的而随意变更姓名等。 姓名权在我国得到充分保护,立法上除《民法通则》外,《婚姻法》、《著作权法》、《收养法》等都有相关的规定,实践中,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干涉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如父母干涉子女姓名权,养父母强迫养子女随其姓氏等。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出生后,一般是父母为其取名,包括正式姓名和乳名,这不是侵权行为,不是干涉姓名权,而是父母亲权的表现。 二是盗用他人姓名行为,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实施有害于他人或社会的行为。例如,以他人姓名签字领取不合法收入等。 三是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假冒即冒名顶替,指使用他人姓名,并冒充该人参加民事活动或其他活动的行为。 盗用和假冒都是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但二者有一定区别:盗用是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而假冒则是直接使用他人姓名,并以他人身份进行民事活动。 四是不正确使用他人姓名,指恶意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例如,恶意使用他人姓名于动物或以他人姓名为文学作品中的反面人物命名,或者对他人姓名中的文字乃至读音进行改动,进而达到奚落他人的目的等,都属不正确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姓名权要看实质,因为姓名权的客体是姓名,姓名由一定的文字符号组成并被称呼,一个符号或称呼能否成为姓名权的客体,不在于其表现形式,而在于它能否代表某一特定的人。姓名总是与某一特定的个人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只有那些能够代表某人,表现某人的符号才能成为该个人的姓名权客体。例如,某人的别名,只有在该别名使他人能够认为是代表该人时,这个别名才是他的姓名,才能受法律保护。否则,即使该别名被人冒用,也不能被认定为侵权。 名称权与姓名权不同。名称权是法人依法对自己的名称所享有的专有权。名称是一个法人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文字符号,它表现法人的特点。法人对自己依法取得的名称专有、专用,任何法人都不得假冒、盗用。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也有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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