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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2008年5月23日,犯罪嫌疑人姜某窜至江苏泗阳县,发现一辆摩托车停在一房子外面,姜某刚转动车钥匙,警报响起,姜某立即弃车而逃。事主李某听到警报声遂从家走出来,未发现其他人。正要回屋时发现车钥匙被转动,李某心想偷车贼必定就在附近,于是骑着摩托车沿街寻找,就
2008年5月23日,犯罪嫌疑人姜某窜至江苏泗阳县,发现一辆摩托车停在一房子外面,姜某刚转动车钥匙,警报响起,姜某立即弃车而逃。事主李某听到警报声遂从家走出来,未发现其他人。正要回屋时发现车钥匙被转动,李某心想偷车贼必定就在附近,于是骑着摩托车沿街寻找,就
admin
2014-04-02
32
问题
2008年5月23日,犯罪嫌疑人姜某窜至江苏泗阳县,发现一辆摩托车停在一房子外面,姜某刚转动车钥匙,警报响起,姜某立即弃车而逃。事主李某听到警报声遂从家走出来,未发现其他人。正要回屋时发现车钥匙被转动,李某心想偷车贼必定就在附近,于是骑着摩托车沿街寻找,就在前方不远处发现一个人 (姜某)藏在屋檐下,李某探身走过去,姜某从身上拔出刀刺向李某腹部,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姜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选项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
D、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
答案
B
解析
抢劫罪要求当场使用暴力,一般认为“当场”仅指犯罪的现场。在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韵场所与其盗窃的场所不属于同一场所,所以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当场”使用暴力。但从法律事实角度看,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的场所应为其盗窃的场所的延伸,属于同一犯罪场所,即构成“当场”使用暴力。本案中,被害人自听到警报声后立即从房子里走出来,随后又发现摩托车钥匙被转动,接下来被害人就开始寻找犯罪嫌疑人,致被害人被刺伤,整个过程与行为具有连续性和不间断性。因此,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的场所为其盗窃的场所的延伸。另外,犯罪嫌疑人自听到警报声后用刀将被害人刺伤,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具有统一性,由此也可以得出本案犯罪嫌疑人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故依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本题属于转化型抢劫罪,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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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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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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