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业务人员甲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为上海,甲的父母户籍所在地为广州。2003年1月甲受其所在公司指派,到深圳开拓市场,甲在深圳无经常居住地。此时,自然人甲在民法意义上的住所是( )。

admin2009-09-08  27

问题 某公司业务人员甲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为上海,甲的父母户籍所在地为广州。2003年1月甲受其所在公司指派,到深圳开拓市场,甲在深圳无经常居住地。此时,自然人甲在民法意义上的住所是( )。

选项 A、深圳
B、北京
C、上海
D、广州

答案B

解析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通则解释》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可知甲离开北京赴深圳期间并没有经常居所,因此仍应以其户籍所在地为民法意义上的住所。题中“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为上海,甲的父母户籍所在地为广州”。为迷惑选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uVp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行测题库国家公务员分类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