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2008年试卷三第81题)

admin2012-11-11  37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2008年试卷三第81题)

选项 A、委托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
B、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C、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
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由此可见,委托事项有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法院不应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应当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和原则。如果司法协助的内容有违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的,甚至有违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我国法院自然应当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因此,选项A和选项C均为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了司法协助的内容,主要包括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尽管《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对于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但依据法理,我国法院自然只能进行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因此,如果司法协助的内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内的,我国法院当然就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选项B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由此可见,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而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可知,代为送达法律文书属于司法协助的内容,因此,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在本题中,外国法院委托代为送达的法律文书未附有中文译本,在此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选项D是正确的。
    但考生应当注意的是,选项D也有不严密之处,依据前述分析可知,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因此,在D项中,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但附有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的,也是可以的。因此,D项表述为“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有中文译本,也未附有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的”,将更加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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