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多项选择第44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4月签订买卖20台电脑的合同,约定8月甲公司发货,乙公司收到电脑后15日内付款。7月底,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有破产的可能,此时甲公司享有的权利是( )。

admin2011-10-29  25

问题 (2009年多项选择第44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4月签订买卖20台电脑的合同,约定8月甲公司发货,乙公司收到电脑后15日内付款。7月底,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有破产的可能,此时甲公司享有的权利是(     )。

选项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中止履行
C、不安抗辩权
D、终止履行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安抗辩权及其救济。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并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先发货,乙公司收货后15日内付款。甲公司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有破产的可能。此时甲公司应享有不安抗辩权,并在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此处的担保是指使甲方相信有履约能力的各种担保形式,并非完全指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此外,中止履行和终止履行是两个概念,前者在中止障碍消失后,应恢复履行;后者则意味着无须再履行。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应是BC,即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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