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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
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
admin
2022-09-19
34
问题
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法考真题]
选项
A、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
B、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C、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D、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答案
A,C,D
解析
A项,本题中,王某与李某之间,通过协议将无偿租住房屋代替支付借款。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称之为以物抵债。以物抵债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在我国法律中并无规定,实务中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按照无名合同来处理。就本题而言,双方均有以无偿租住房屋代替原来借款之债的意思。C项,《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抵押在前,租赁在后,李某与王某恶意串通修订租赁合同以防止抵押权实现的行为无效。D项,《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王某将房屋无偿给李某租住1年,理应能够正常居住,其租赁权不应有无法实现的障碍。《民法典》第723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此李某的租赁权受到影响时,可以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B项,《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李某的租赁权在张某的抵押权之后产生,因此李某的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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