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武汉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admin2016-05-05  22

问题 论述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武汉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既判力是指判决确定后,在实体内容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的约束效力,即当事人受到判决的约束,不得就已判决的内容再行提出争议,法院也受到判决的约束,不得就同一事项作出矛盾的判断。《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17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这两个法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既判力,但却规定了类似的内容。 既判力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时间范围和客观范围。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确定判决对哪些主体产生既判力。民事诉讼判决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当事人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争议,判决是基于当事人之间言词辩论的结果作出的,而且诉讼的胜败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确定的,因而既判力原则上只能在诉讼当事人间产生,不宜将既判力的范围扩张到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人。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判决的既判力也例处地扩张至第三人,否则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纠纷的合理、高效解决的目标将难以实现。既判力扩大的主观范围可及于以下主体:(1)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承继人。所谓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继受人,就是指在脱离诉讼系属以后,继受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的第三人,(2)诉讼系属后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所谓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的利益占有标的物的人,是指专门为了当事人或其继受人的利益而直接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则处于间接占有人的地位。(3)一般第三人。既判力向一般第三人的扩张一般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①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如离婚诉讼、监护权的诉讼、抚养子女的诉讼及认领子女的诉讼等。②对于有关法人或其他组织之诉(如代表人诉讼)所做出的形成判决,因其有对世效力,故形成判决对当事人以外的一般第三人都有既判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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