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批发商品,合同规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300万元,本月收回50%货款,其余货款于7月10日前收回。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本月实际收回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零售商品实际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228万元

admin2019-11-06  24

问题 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批发商品,合同规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300万元,本月收回50%货款,其余货款于7月10日前收回。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本月实际收回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零售商品实际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228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取得实际销售收入50万元,收购的旧货作价6万元;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80万元、增值税28.8万元,首次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0.3万元、增值税0.048万元,该税控收款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该企业2018年6月应纳增值税(     )万元。 (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选项 A、27.43
B、28.85
C、24.32
D、27.13

答案A

解析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书面合同约定的金额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初次购进税控设备,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均可抵扣。应纳税额=300×50%×16%+(228+6)÷(1+16%)×16%一28.8一0.048=27.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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