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13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5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

admin2016-07-23  38

问题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13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5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
(1)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选项

答案(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寄单给买方,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卖方也可以要求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出修改信用证。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mfV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