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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聋哑人)在黄某(23岁,与张某同住A市B区)的带领下,在A市C区持刀拦路抢劫致人死亡后逃匿。张某因害怕而向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在抓获黄某并对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A市C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C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以黄某、张某涉嫌抢劫罪向C区
案情:张某(聋哑人)在黄某(23岁,与张某同住A市B区)的带领下,在A市C区持刀拦路抢劫致人死亡后逃匿。张某因害怕而向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在抓获黄某并对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A市C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C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以黄某、张某涉嫌抢劫罪向C区
admin
2016-01-15
73
问题
案情:张某(聋哑人)在黄某(23岁,与张某同住A市B区)的带领下,在A市C区持刀拦路抢劫致人死亡后逃匿。张某因害怕而向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在抓获黄某并对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A市C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C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以黄某、张某涉嫌抢劫罪向C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对该案的庭前审查阶段,C区人民法院认为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遂驳回C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C区人民检察院于是又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B区人民法院审理更能震慑不法分子,遂指定B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B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决定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并将此决定通知B区人民检察院,要求B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B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尽管B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但是B区人民检察院仍要派员出庭,因此不能移送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B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在审判时系未成年人,于是,指定B区司法局副局长刘某为其辩护。但张某表示不要辩护人为其辩护。B区人民法院只好让张某自行辩护。开庭时,黄某认为审判长秦某态度凶狠,请求其回避,审判长秦某当庭驳回了黄某的申请,同时告知黄某若不服可以申请复议。黄某未申请复议。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B区人民法院发现此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是裁定中止审理,按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审理结束后,合议庭评议并当庭予以宣判。判决书送达后,B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一审判决量刑偏轻,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抗诉书。A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抗诉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讯问了二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畸轻,于是,在经过这种调查讯问式的审理之后,A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试分析案例中检察院、法院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1)A市C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向C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做法是错误的。依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该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A市C区人民检察院和C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无管辖权。 (2)C区人民法院无权驳回C区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依据《高法解释》第18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法院在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3)A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B区人民法院审理是违法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4)B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是正确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只要符合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条件,且未出现《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的情形,即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本案符合上述条件,故对此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检察院认为,尽管适用简易程序,但其还要派员出庭,所以不移送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是错误的。注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6)B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在审判时系未成年人,指定B区司法局副局长刘某为其辩护,是错误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在审判阶段,对于出现法律援助辩护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7)B区人民法院只好让张某自行辩护,是错误的。依据《高法解释》第45条的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中,张某系聋哑人,属于应当依职权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被告人。 (8)审判长秦某允许黄某对驳回回避申请不服申请复议,是错误的。依据《高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本案中,黄某认为审判长秦某态度凶狠,请求其回避,这里申请回避的理由就不属于法定的回避理由。 (9)B区人民法院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中止审理,是错误的。依据《高法解释》第298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应当适用决定。 (10)B区人民检察院直接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是错误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 (11)二审法院用调查讯问式的审理此案是错误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12)A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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