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省属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计划于2013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坝肩施工标段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13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admin2019-09-08  30

问题 【背景资料】
    某省属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计划于2013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坝肩施工标段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13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2013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2013年l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2013年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2013年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2013年l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综合得分分别为第一、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2013年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2013年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不妥一: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2013年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2013年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 不妥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而本案则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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