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admin2008-06-12  32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选项 A、公司多名董事辞职,董事只有4人
B、公司实收资本总额1000万元,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300万元
C、张某持有公司2%的股份,甲企业持有公司8%的股份,张某与甲企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D、监事提议召开

答案A,C

解析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该条规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董事人数是5—19人,A选项中董事只有4人,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所以A选项正确。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B选项中公司实收股本总额1000万元,亏损额是300万元,不足股本总额的1/3,因此不属于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所以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股东张某和甲企业合计持有公司10%的股份,张某和甲企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应该召开,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该条规定,监事会提议召开的,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是监事个人提议召开,公司不是应当召开,所以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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