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35岁的赵某离开妻儿独自到南方某城市打工。1997年7月10日起,赵某音讯全无。2001年3月5日,赵某的妻子吴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某为失踪人。2001年10月10日,法院经过公告期后,确认赵某失踪,判决宣告赵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吴某为赵某的财

admin2015-07-30  27

问题 1995年3月,35岁的赵某离开妻儿独自到南方某城市打工。1997年7月10日起,赵某音讯全无。2001年3月5日,赵某的妻子吴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某为失踪人。2001年10月10日,法院经过公告期后,确认赵某失踪,判决宣告赵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吴某为赵某的财产代管人。2002年4月12日,吴某又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某死亡,法院经公告后判决宣告赵某死亡。后吴某与张某结婚,并将其子送与他人收养。2003年12月,据同去该城市打工刚回来的同乡王某讲,前几天在某地见过赵某。问:
赵某打工归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后,能否与吴某恢复婚姻关系并解除其子与他人的收养关系?

选项

答案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自然人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恢复。” 《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因此,在人民法院撤销赵某的死亡宣告后,因赵某的配偶吴某已再婚,故其夫妻关系不能恢复;若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赵某也不能单方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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