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概括性地约定有关争议由“中国贸仲”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后双方因违约责任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09-11-21  34

问题 某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概括性地约定有关争议由“中国贸仲”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后双方因违约责任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违约责任不属于可仲裁的范围
B、应认定合同已确定了仲裁机构
C、仲裁协议因约定不明而在任何情况下无效
D、如某国甲公司不服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的决定,向我国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我国法院可以受理

答案B

解析 《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本题中甲、乙两公司虽同时约定“中国贸仲”仲裁和法院诉讼两种方式解决纠纷,该协议一般情况下无效。但如果一方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另一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表示异议,仲裁协议仍然有效,推定其合同已确定了仲裁机构。故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违约责任是仲裁事项的内容之一,选项A错误。《仲裁法》第13条第2款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选项D与本条内容相悖,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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