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原告李某是个常年患有精神病的无行为能力人,其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却在开庭当日在法庭上由于和媳妇一言不合争吵起来,愤而不听法官劝阻离开了法庭。对于此案,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admin2014-06-10  34

问题 离婚案件中原告李某是个常年患有精神病的无行为能力人,其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却在开庭当日在法庭上由于和媳妇一言不合争吵起来,愤而不听法官劝阻离开了法庭。对于此案,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选项 A、拘传原告     
B、拘传原告法定代理人     
C、对原告缺席判决     
D、按原告撤诉处理

答案D

解析 《民诉意见》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该意见第15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从这两条的规定上我们可以看出本案还是应该适用第159条的规定,即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因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中途退庭,不愿再出庭,这和不能到庭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答案应该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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